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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章程

遂宁工程职业学院章程

(2023 年核准书)

序言

遂宁工程职业学院是2023年5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 立的一所全日制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学院以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 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 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坚定不移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建设成为以理工科专业为主,多专业协同发展,办学实力强,办学水平高,办学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遂宁工程职业学院的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名称是:遂宁工程职业学院;简称是:遂工职院;英文名称是:Suining Engineering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简称是:SEVC。

第三条 学院住所地及办学地址为: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柔刚街道梧桐南路242号;学院法定代表人:蒋大全,住址: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路12号。

第四条 学院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审批设立的民办学院,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院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五条 学院办学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院坚持服务学生全面 发展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定位,坚持为产业一线培养生产、管理、服务、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学院校训是:“厚德立身、精技立业”;校风是:“开放包容、守正创新”;教风是“严谨世范、匠心诲人”;学风是“自强勤奋、求实笃行”。

第六条 学院的审批机关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四川省教育厅,登记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学院接受审批机关、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四川现代联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第八条 学院开办资金人民币300万元,捐赠者:大唐贵和 教育科技(成都)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300万元。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出资,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权利包括:

(一)了解学院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在发起成立学院时,依法制定学院章程草案,负责推选学院首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 派代表进入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学院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学院举办者义务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院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院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院财产,不得直接或间接取得办学收益;

(四)依法保障学院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院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一条 学院在校生规模5年内为5500人,办学层次为高 职专科,办学形式为普通全日制,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毕业生、中职中专毕业生及具有同等学历的一切合法人员。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遂宁工程职业学院总支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遂宁市委教育工委。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遂宁工程职业学院总支委员会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发挥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责任、提高办学质量、把握办学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四条 党组织职权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在事关学院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党总支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十六条 学院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七条 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下设党总支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纪委,各二级学院和学院机关设立党支部。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制度。涉 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总支部 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 动等“三重一大”事项,党总支部委员会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总支部委员会同意。强化党总支部委员会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党总支部委员会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总支部委员会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党总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条 学院党组织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加强和改进学院党员队伍建设,激发党员保持先进性内在动力,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院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学院明确各种组织运行机制,依法保障各种组织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出席人数不得少于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成员9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院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理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教师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党组织代表由学院党组织推荐。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理事会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设副理事长3名,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理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成员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依法履行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需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一条 学院召开理事会,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做出。

下列事项属学院重大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院长;

(三)修改学院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升格、终止;

(七)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当理事个人利益与理事会决议事项关联时,不得参与该事项决策。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实行理事会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学院院长由理事会聘任,接受理事会领导,院长任期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院长职位暂时空缺时,毕业生毕(结)业证书的“ 院长签印”栏印章,可由暂时负责学院行政工作的学院领导或学院章程及相关规定中明确的代行院长职权的学院领导名章代替签发,至任命新院长为止。

院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 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10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

(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五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院长担任,依法代表学院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院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由3人组成,并推选1名监 事长。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学院党组织纪检负责人、教职工代表。 条件具备,可吸收社会公众代表作为监事。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学院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院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理事会和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理事会和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检查学院财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机关、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学院办公室、教学科研处、学生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招生就业处、对外合作处、基本建设处、后勤管理处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图书馆、教育技术中心等教学、教辅部门,随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深化设相应的产业学院、研究院等内部组织机构,各机构根据相应职权与制度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一条 质量保障体系

(一)学院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其职责是:负责教学督导和教学质量监控,负责教学事故认定,负责专业设置与评审,负责学院重大教学改革方案审议。

(二)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 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职责是:负责学院科研教研教改课题立项、结题评审,负责教师专业职称评审,负责学生学位评审。

(三)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四)学院围绕区域经济重点产业急需人才,以土木建筑大 类、电子与信息大类、装备制造大类为重点设置专业,初期设置智能建造技术、智慧城市管理技术、电子产品制造技术,软件技术,大数据与会计,应急救援技术等6个专业。

第四十二条 学院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设 立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学院党组织、行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是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院长、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领导、协调全校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心理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网络诈骗、意外伤害、交通安全、信访维稳等安全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三)分析全校安全管理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建立安全管理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管理委员会会议;

(四)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章  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权利与义务

(一)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任制度:教师实行教师资 格认证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认证和专业职称聘任制度;专业技术 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二)学院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参加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活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足额获取工资报酬,按规定享受“五险一金”福利待遇;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训;向学院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院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师聘任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按规定办理“五险一金”。

(五)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培训上岗”原则,对所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六)学院为聘用的教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并采取特殊政策,注重引进优秀人才。

(七)学院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对教改成果、教学效果、科学研究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

(八)学院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聘用、薪酬及奖惩等挂钩。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理。

(九)学院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自主聘任教职工。学院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第四十四条 学生权利与义务

学院建立健全奖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学院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学籍管理:凡按国家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学院严格按教育部和教育厅关于高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流程实施学籍管理。

(二)学生享有下列权利: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 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活动;按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有获得各项奖 励及荣誉称号的权利;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学分,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生享有按规定和 程序选读专业、转专业、选修课、升降级、转退学的权利;学院、教师、员工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三)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完成教学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学生处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遂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依法享有申诉权。学院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院贯彻实施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学习规范、生活规范等方面的教育,鼓励和指导学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养成良好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学院按国家规定给学生发放奖助学金,对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申诉机制

(一)教职工申诉

学院成立遂宁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办公室,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教职工申诉事项的受理、调查与送达复核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党政办公室、监察室、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9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校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基层工会推荐,其人数不少于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法律专家由学院聘请的法律顾问担任或校工会推荐。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学院教代会任期一致,可连任但连任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学生申诉

学院成立遂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吸收申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领导、辅导员或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各1名任临时委员。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对学院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查;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学生。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四十七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

(一)开办资金;

(二)举办者投入;

(三)政府资助;

(四)收取学费杂费;

(五)利息;

(六)捐赠;

(七)其他合法收入。

学院取得的收入及孳息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和章程规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理事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收费管理

学院学费、住宿费定价坚持公益属性、成本依据、信息公开、稳妥有序,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履行备案程序,按学年 收取学费、住宿费,不跨学年预收,收费严格执行备案标准。学费调整时,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新入学学生执 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校往届生仍执行原收费标准。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方便而收取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时在票据项目中单独列示,不与学费、住宿费混淆,具体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第四十九 条学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 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

第五十一条 学院将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

第五十二条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举办者变更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院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院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院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院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五十五条 学院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变更应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办学目的或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或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院自行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条 对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主管单位主持转给其他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学院继续办学。

第六十一条 学院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学院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院可修改章程:

(一)学院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院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

第六十三条 章程修改程序

学院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章程修改属于学院办学重大事项,应按经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主管部门核准,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机关备案。学院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五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理事会。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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